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有以下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停工留薪期适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职工,医疗期适用于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要停止工作治病的职工;
2、期限不同,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可以进行相应的延长,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期的期限应当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的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综合确定,但是有一个区间限制,医疗期的期限限制是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3、工资福利待遇不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医疗期内,职工无法享受原来的福利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发放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以及享受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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