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其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丈夫婚后对投资设立的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及其分红,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照协商的内容进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相关要求。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视情况而定。
请问您丈夫是唯一的股东还是股东之一呢?请问您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份呢?请问双方是何处协商不一致呢?是对股权的价值,还是对股权是否分割,分割的方式和比例产生分歧?
股权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仅仅包括财产权益,对于股东身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的。
举例来说,若是您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而主张分割您丈夫的股权,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转让部分股权或支付股权对应的折价款。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的人合性,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分割股权本身。对于股权产生的分红,与夫妻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共同财产一样,法院结合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保护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判决。
夫妻离婚分割股权的情形十分复杂,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建议您将详细的情况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