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如题所述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根据以下情形认定:
1、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2、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就不能够执行了。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法院执行了。
综上所述,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就不能够执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 定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 关对被告人就同- -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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