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在做公务员考试的题目,参考答案说,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公安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同时也属司法体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应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呢?

  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有违规的强制要求履行,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行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此干涉行为,实际上不是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而是衍生出来的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自愿的权力处分行为,原则上没有可诉性,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履行,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1-08
1民事调解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就是说你既然是自愿参加的调节,就不应该对调解的结果不满,否则你就别同意调解的内容,所以制定了调解书,意味着你就放弃了诉权,所以法院不会受理

2在该行为中,公安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也就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你如果起诉,也只是民事纠纷,你的诉讼对象也只能是民事当事人

公务员可不好考,加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