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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内涵就是“法治”,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把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这将使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境界,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事实上,法治与“法制”一字之差,其意义却有原则的区别。譬如:(1)现代法治必定是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的。没有民主甚至没有充分的民主,绝不可能有法治。或者说,法治是政治民主的彻底贯彻,因而是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不相容的、相排斥的;而“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却并不一定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它不但与专制不相排斥,而且可以完全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从而根本排斥民主,如中国历代
封建王朝的法制便是如此。(2)“法治”,是同“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和治国体制、治国机制。我们提出“法治”问题,就是直接针对“人治”问题的。如果没有“人治”也就没有必要提出“法治”的问题。实现“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确认和实施“法律至上”的原则,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排除“人治”即权大于法、言大于法或领导者个人意志高于法律的现象。而“法制”即法律制度,并不是直接针对“人治”的,而是相对于别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因此,“法制”本身并不一定排斥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法随人变或“人治”状态的存在。(3)现代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治国体制,它所治理的内容、对象和范围很广泛,几乎涵盖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各个方面,诸如
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等都可以包括在内。但是,它首先或主要的是用来“治政”、“治权”或“治官”、“治吏”的。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人民当家作主的
社会主义国家,厉行法治更是首先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即
人民公仆的行为的;其次才是对社会运行和公民行为进行规范的。而“法制”则历来首先或主要是用来“治民”的,像我国
封建社会的法制就几乎是专门用来“治民”、“防民”,专门对付“刁民百姓”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与法治同属于
上层建筑,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主要内容的,是民主及其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法治又是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依法治国。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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