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这是一个总括性的规定,第25条至第31条是列举性的规定,但是第25条至第31条的列举并未穷尽第24条关于能否排除执行的异议的所有情形。并且,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之外,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就不能得到支持。因此, “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也能得到支持”这一观点有其法理基础。
二、司法判例:很多裁判都认为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也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4号民事裁定认为,案外人对诉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标准,只能参照民事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该判决参照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为案外人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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