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核心是自由权 是第几代人权的观点

如题所述

     “人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核心是自由权”是第一代人权的观点。


      “三代人权”学说在1979年由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与和平出处长的Karel Vaska提出。划分根据的是法国革命的三大口号:自由、平等、博爱。

  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一代权利依据的是“自由”思想

      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达到了顶峰。这一代人权所倡导的权利是“消极权利”,强调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不当干涉,以个人自由权对抗公权力,要求国家克制自己的行为,通常国家的不作为即可带来权利的满足。主要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安全权、私有财产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和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等。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一代权利依据的是“平等”思想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思潮和社会主义实践的共同作用下产生,又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尤为发展中国家所提倡。与第一代人权的限制政府不当干涉相比,第二代人权则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来保证人们真正获得实质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利益,因此,第二代人权又被称为“积极权利”。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等等。

  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又称为“社会连带权”。这一代权利依据的是“博爱”思想

       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民族国家要求自主决定发展道路并寻求同样的发展机遇,克服前两代权利实现受挫的国际不平等性,要求新型的国际合作,遂呼吁发展集体人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以及享有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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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2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民的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严格意义上,人权范围很广义是定性的,公民权利就定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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