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是否需要金融办前置备案

如题所述

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与《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也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不再需要审批、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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