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贷款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留学生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2、借款人无违法乱纪行为,身体健康,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3、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4、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应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5、借款人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6、借款人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财产仅限于可设定抵押权利的房产;质押品仅限于国债、本行存单、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保证人应为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教育部补助留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本贷款期限最长十二年,含宽限期四年,其中仅修读硕士学位者,期限最长六年,含宽限期二年;宽限期届满,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摊还本息。留学生因国外学制特殊,无法于宽限期内完成学业者,得由借款人检附证明文件并叙明理由,经承贷银行同意后,延后偿还本金,延后期间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留学生已申贷本贷款,于宽限期内再录取本部公费留学之一般公费、短期研究、留学奖学金或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项目扩增留学奖学金者,自其享有公费待遇之日起,停止其原贷款之政府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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