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上海市外环线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环线外限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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