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申请批改原因

如题所述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保险合同变更又包括哪些内容呢?
(1)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2)保险价值;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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