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一家酒店做工程部维修工 自2008年04月20日入职 连经理在内本部门共四人 当时谈的是8小时/天 工资底薪1400+全勤补助100 一段时间后 一名职工因工资问题辞职 只剩三人上班(除经理行政8小时班)我和另一位同事12小时每天 白夜班倒替 当时我们找公司理论 他说适当加工资 可是一直没执行 在去年上半年因为公司老总和我部门经理不合 把经理开除 只剩我们两人 工作压力加大 工时加长 这回我俩多次找他理论 谈工资和招人的事情 可是每次都是碰到老总的搪塞 (我们从事酒店维修 随时检查和修理出现隐患的酒店设施 虽然工作轻松点 但是每天12小时都得随时待命 这样把几个人应该分担的事情压在我俩头上 还有上班时间的增加总得给个说法吧!!!)经过多次商量 老总都是口头应付 说下个月加工资什么的 不知道过了几个下个月都没有
就在2009年12月30日左右 公司假意给我们上保险(说集团下来几个名单 只限于第一批老员工和经理级别的员工享有这个待遇)、当时让我签订一份空白合同 我那时候对这个东西认识意识还不强烈 所以就签了 但是我把签订合同的日期填写上去了
一直到2010年7月 还没有收到有关给入保险的消息 当时想到公司可能欺骗了我 都不知道签订的是什么合同(签订的空白合同都在公司手里呢)后来找他谈 继续说我工资和加班的问题 中间有提到给我入保险什么的事 他都老是给绕弯子 过了一段时间 就在8月份左右 另一名同事因为公司的欺骗行为和“抠门”、就自动离职了
在我知道那个人不来后 我曾多次和公司要求增加人员 还有增加我最近几天的加班 我一个人24小时随时待命 随叫随到 这加班怎么算?可是老总继续以他以前的方法搪塞和推脱 表示正在招工(说总得招到合适的吧)工资答应给加班费。我们这里开始每月10号发放工资 自从09年签订合同后 自动改为15号发放工资 也无和员工商量 直接自己决定!!!
因为我在2010年09月8号请事假回家 到10月2号老总打电话让我过去上班 在这段时间 我看到一则消息 (是有关劳动合同订立和赔偿问题 还有加班工资的换算的)
但是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加班的证据 于是我就开始搜索证据到现在
公司在我入职一直到签合同到现在 一直没有给我入社保 (每月只规定四天假期 08年十一国定假日还有放假 自从09年公司自动取消 也没给任何解释 也没任何加班费 除了春节放假外)
我现在遇到几个问题不太明白 希望看到的各位律师和仲裁员能够详细的解答和用法律法规举证 麻烦了 你们为我们广大收蒙蔽的武功人员风险的一切一定会得到回报的
问题一、我要求双倍工资合理吗?为何?(都说虹彩时效两年 我这种刚知道这则法律算受蒙蔽吗、有权利和总裁或者要求赔偿吗?(我要法律法规和你们个人的认为)
问题二、我要求补偿我的法定工作日外的加班费合理吗?为何?最多能要求多久以前的加班费呢?像我这种形式算综合计算还是不定式工作制呢?(当时公司有要求过我们两个 没有固定工作地点 但是必须在公司范围内 上班时间必须佩带对讲机 对方必须能够呼到 后来我一人了 虽然他规定不太严格了 但是我假如想出去玩的话还得给他打报告 白天晚上都如此 这样算24上班吗 除了8个小时外 都算加班吗?)我要法律法规证明还有个人意见
问题三、我要求给我补偿社保合理吗?有没有明确规定或强制的规定(有哪些保险是强制性的?) 加入现在要求 能把两年多的保险金都补偿吗?如果不能 最多能够申请多久前的。
问题四、向我这种情况 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问题五、自从签订那份合同后 公司发放也就从以前的1400工资 100全勤 更改成 800工资 其他就是奖金和加班费了 分两张工资单 但是我发放工资的总和还是一样的 请问那样合法吗 假如那份合同签订的底薪是800 那我能够利用签合同以前的底薪1400让他恢复吗 这样无故降低底薪的做法对吗 我要求加班费和其他会按照多少计算呢
首先谢谢你们能够看完我所写的 我现在不想在公司做了 想辞职 他也不批 我就是着急
能够让我明白的 只要选择你了 再加80分 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