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生育津贴2023年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津贴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1、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婴儿72小时以内死亡的,享受42天津贴产假;
2、流产津贴产假天数: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责期、欠费期有关规定;
3、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发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1、产前检查费: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800元;
2、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非剖宫产为2200元,剖宫产为32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3、流产医疗费: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限额400元;4个月以上流产的,限额8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4、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200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标准1500元;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本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非剖宫产为1100元,剖宫产为1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5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潍坊市女职工生育产假一共为98天,只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都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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