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单位残疾人有优惠政策如下: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3、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残疾人监护制度建设和完善方法如下:
1、监护人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条件,确保受监护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监护人产生方式:制定监护人产生的程序和标准,明确监护人产生的途径和条件,并加强相关申请流程的规范和管理;
3、监护人权利义务:制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限制,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履行职责;
4、监护人培训机制:建立监护人培训机制,为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心理、护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社会组织参与:鼓励并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监护服务,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岗位所享受的残疾人优惠政策可能略有不同,具体应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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