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如题所述

担保不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但他们都属于物权。

一、定义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二、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三)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四)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三、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用益物权需要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获取物的使用价值,这就决定了用益物权人必须要占有标的物。所谓占有,就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针对不同的物权而有所不同。

2、使用权和收益权。用益物权之“用益”即使用、收益。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其物和改变物的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物加以利用。收益是指通过使用获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如下方面:一是通过利用财产获取收益。二是获取天然孳息。三是获得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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