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级别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一府两院”之一,其领导人员级别明确,检察长为副国级,常务副检察长正部级,其余副职为副部级,与各省检察长级别相同,其内设机构均为正厅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设有多个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包括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院领导政务处理,文件审核发布,内部事务管理,内部刊物编辑,联络人大代表和特约检察员,督查领导批办事项,并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新闻宣传。

其次为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等,主要负责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申诉案件处理。第五检察厅负责监督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办理特定刑罚执行监督案件等。第六、第七检察厅负责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和行政申诉案件处理。第八检察厅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等。第九检察厅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审判监督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第十检察厅负责受理控告和申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和司法体制改革协调工作。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管理与质量评查,指导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国际合作局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检务督察局负责督察、检察官惩戒、内部审计等。计划财务装备局负责财务和装备规划实施、预算制定及财务管理等。

此外,还设有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和组织人事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党群工作,以及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事务。

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构建了高效、细致的职责体系,旨在实现公正、全面的司法监督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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