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如若民警决定主动申请为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则必须按照如下严谨的流程实施:首先,必须严格审查确定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满足取保候审是适宜之举的所有必备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又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而无需担心会引发社会危险性;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其次,公安机关有责任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程序,这通常涉及到提交申请、进行审查批准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多个环节。再次,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有义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向他们明确告知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应遵守的各项相关规定。此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担保,那么就应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最后,公安机关还需将取保候审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并且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此过程中,民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确保取保候审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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