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企业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面临怎样的罚款?

如题所述

某县炮厂的工人在搬运鞭炮时,鞭炮发生了爆炸,造成1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600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某炮厂负责人将有关情况报告给了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责任人等立即赶往了事故现场组织了救援。那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企业除承担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外,还会面临怎样的罚款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对企业处以相应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对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可知,案例中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四个处罚层次,即:(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案例中炮厂爆炸属于重大事故,相关部门将会对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赔偿并不必然与行政处罚相冲突,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对于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相竞合的案件,责任主体在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后,仍应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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