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一、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客观上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

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要求上的区别:

鉴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结果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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