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有哪些?

如题所述

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有:

    商业秘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学说的理论基础,学界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存在争议,以张勤教授为代表的“信息说”、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以刘春田教授为代表的“行为说”以及传统的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智力成果说”等学说都从一定侧面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阐释,近期李杨博士又从著作权入手提出了客体的多重构造体系说,从动态角度进一步丰富了知识产权客体学说,但混淆了一些概念,值得进一步商榷。

知识产权的对象属于哲学意义上的客体这一大的范畴,但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要远远小于哲学上客体的范围,虽然它具有哲学上一般客体的基本属性,处于主体之外,不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性且能为主体所感知,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属于主体所需要的财富的范畴,知识产权一般意义上的客体是主体基于这些对象(劳动成果)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范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律对它进行了规定,它就可能成为主体所专有的财产,法律不对它加以规定,它就可能成为人类共享的财产。

“信息社会既然已经(或将要)把信息财产作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主要财产,这种社会的法律就不能不相应地对它加以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财产是郑成思所指的信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这些财产不同种类各自不同的特点,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来分别对应保护,这些财产不仅是信息财产,也属于无形财产。专利权和商标权只有唯一客体——非物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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