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起诉法院会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被起诉人吗

如题所述

  不会用打电话或发短信方式通知被起诉人。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被起诉人的方式是非法的,法院不会用非法的送达方式送达传票。法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在送达的同时受送达人要签收,必须有送达回证。打着法院的名义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某人有法院的传票等情形都是行骗行为,不要去理会他。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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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如果被起诉法院不会打电话或发短信通知被起诉人,而是采取直接、邮寄、转交、委托、留置、公告送达等方式向被起诉人发送法院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来通知被起诉人作出答辩,送达时还要要求被起诉人直接签收,并且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是盖章。
法律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通知被告被起诉信息的具体方法有:1、直接送达给被告,如果被告不在的,可以交给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其存在诉讼代理人的,还可送交给诉讼代理人签收;2、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遭到拒签的,可以通过邀请有关的基层组织或是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或者对送达的全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留置在被告住所;3、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发送给被告;4、如果被告是军人或者是已经被采取强制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将文书送达给其所在机关或是单位,由其代为转交;5、如果找不到被告,其下落确实不明的,法院会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2个回答  2014-09-03
实践中法院会电话通知的同时邮寄送达开庭通知书给被起诉人。追问

会是什么电话通知

追答

通知领取开庭通知书的电话

第3个回答  2014-09-03
不会,是会给发传票
第4个回答  2014-09-03
追问

不是应该是传票吗

追答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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