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政策。
1、低保申请条件:要持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710元。
2、低保标准:农村低保为三个档次,分别是每人每年3710元(重病、重残、重度精神病等导致的极贫人口增发8.6%的低保金,达到4028元)、2200元、160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指年满60周岁,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及其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4704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720元。
三、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对患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救助标准: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
四、失能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60周岁失能老人。
2、救助标准:低保户中失能老人标准是每人每月15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失能老人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是低保户中持残联颁发的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是持有残联颁发的视力、肢体一级,精神一、二级二代残疾证的人员。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六、孤儿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补贴标准:分散抚养的标准是每人每月700元,集中抚养的是每人每月1100元。
七、高领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无财政、社保工资的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2、补贴标准: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4周岁每人每月200元;95至99周岁每人每月4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0元。
扩展资料
内容解读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办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同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办法》要求,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