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务的原则1.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结合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2.是不宜开征新税的原则。现行课税原则应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不必对电子商务采取存在歧视的新的课税形式。3.是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不能由于征税阻碍新技术的发展,扼杀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4.是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5.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6.是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