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如题所述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三个方面。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依存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需而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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