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精神”和 陪审团制度 的释疑

我看tvb的剧集经常有大法官说:“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精神”,我想知道这个是什么意思?这种制度大陆的司法体系是不是也使用?

还有就是香港的陪审团制度,香港电视剧里的陪审员有七位,都是很年轻的,连大法官都尊重他们的决定,难道一个被告的命运真的就有他们几个年轻的陪审员投票决定么?求解答。

香港和内地奉行不同的司法制度:

首先,虽然中国的司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明显偏向「疑点利益归于原告」,这习惯可从古代俗语「未打官师,先打二十」中可见(虽然现代不会真的出现这情况),我想原因是因为中国人大多觉得「行事光明就不会被告」或「会被告就是行事鬼崇有问题」等。
但香港的司法明文规定「司法独立」(即所有法院事务政府不得,也无权干与)、「未判定罪前所有人假定无罪」。而这条「假定无罪」同「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精神」有很大关系。因为,在「假定无罪」规则下疑犯是暂时无罪的,如案情出现疑点就无法确定地指明疑犯有罪,无法确定地指明疑犯有罪就等如疑犯有罪的证明减弱,自然对疑犯有利。

陪审团制度方面:

首先,香港的陪审团资格:年满21岁但未满65岁;精神健全而并无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审员的情况如听觉或视觉的损伤等; 品格良好及熟悉聆讯时所采用的语言— 即中文或英文(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然后,香港的陪审团人数: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业诈骗的案件),均由1位原讼法庭法官及7名陪审员聆讯。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将陪审员人数增至9名。在死因裁判法庭进行的某些死因研讯也需要选任陪审团出席,但陪审团只须有5名成员。

p.s:虽然没有文明规定,但我曾听说任何神职人员都不能陪审,因为如果神父当陪审一定会说世人都有罪...如果佛教徒当陪审一定会说出家人慈悲为怀,要原谅世人...

参考资料: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jur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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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09
实际上就是疑罪从无的意思,我们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只不过提法不一样。
实行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目前是养不起的,选定陪审团成员后,封闭式管理,管吃管住还发误工费。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一般负责认定罪与非罪,在有罪这个前提下,法官才根据有罪认定来具体的量刑,否则就宣布无罪释放。电视上为了吸引眼球才把一些东西拍的很悬,现实中不是这样的,看国内人到国外学习写的书关于英美的司法制度有很多版本,细节上存在很多不同,至今我都不知道信谁的,有兴趣多找点这类书看看吧。
第2个回答  2009-11-08
这个是英美法系的制度哎,目前,我们大陆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个精神,但是,这个精神确实是有道理的。一般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处于劣势(因为原告一般都是公诉人,还有动员了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来侦察案件,而被告就那么一个两个人),所以,在审理案件中,要照顾被告,使天平平衡!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律制度,和大陆法系不同的是,他们采取的是原被告双方对抗主义,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陪审团决定,法官再由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来对照法律宣判,这样的制度既顾及了法律又考虑到了人情,可谓一举两得。
想当陪审员可不是容易的,一般要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财产、学历、无违法历史等等,电视上的主要是演员嘛,也许都是tvb的学生呢,反正便宜又好用,没必要再在细节上追求啊
第3个回答  2009-11-09
香港跟英国一样行海洋法(习惯法),核心是假定被告无罪。
也就是需要原告(包括政府的司法部门)提出有力证据,以证明被告有罪。
基於此点,如果原告的证据有疑点,法官会因此推论被告无罪。

陪审员不一定是七人,但必然是单数。
年轻是因为剧集为求悦目,现实中,香港规定所有大学程度的香港公民均列入陪审员名单,所以实际是有老有少。另外,陪审员负责在法庭亲历整个过情后,以投票方式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在法庭陪审员只能听及看,不能提问或发表意见。其实陪审员就是公民的代表,以一个普通人的观点(某程度上代表整个社会)来决定被告是否犯法。
至於被告的刑罚,就由法官决定,而且法官决定后需公开发表「判词」,也就是要公开决的理由。
另外陪审员是公民责任,出庭只有少许车马费,除非在结案后陪审员投票时有争议而要开会到有结果;否则不用提供食宿。假如案件要审多日,每天退庭,陪审员都各自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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