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寒假不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老师是教育学生,有保管权,没有权利收缴。建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以涉及到民事侵权责任。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是他人的埋藏物。他人交付保管的财产,非法的占为己有的按照非法侵占罪。一旦案件的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像当地的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处理。处理时,受害人员还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退还损失的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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