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促进廉政建设,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加强对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保证罚没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以下简称罚缴分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缴款通知,但不直接收缴罚款(含没收款项,下同),而由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机构收取并解缴国库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的机关、组织和单位。第三条 凡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罚缴分离及相关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罚缴分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收费管理局具体行使市财政局的罚缴分离管理职能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第五条 罚缴分离工作按照行政执法部门和罚没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批推行。
分批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罚没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收费管理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告。
经公告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拒绝执行本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罚缴分离: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四)依法拍卖、变卖实物抵缴罚款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罚没项目,由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收费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不实行罚缴分离。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收取罚款当天(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二天),将收取的罚款缴到财政罚款汇缴专户或其指定的代收机构,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第七条 罚没款代收机构及其代收处由市收费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根据需要在金融机构中指定,并向社会公布。
代收机构必须在罚款代收处明显位置悬挂“罚款代收处”标牌。第八条 市收费管理局、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部门、代收机构三方必须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书。
代收罚款协议书格式及内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收费管理局依据《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设定。
代收机构与执法部门应建立定期反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下达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告知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应在告知后15日内将罚款收缴情况向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反馈。第九条 市收费管理局对代收机构的代收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向代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罚款收据、业务票据和相关资料,指令代收机构向国库缴款。
实行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向代收机构提供与罚款相关的文书资料,并与代收机构定期核对罚款收缴账目和相关票据、资料。
代收机构必须在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罚款收入汇总报表》,报送市收费管理局,并与国库、行政执法部门核对罚款收缴账目。第十条 市财政局每季度按代收罚款总额的5‰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罚款决定后,必须向被处罚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书》。
《罚款缴款通知书》必须载明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执法人员姓名、罚没款事由和依据、罚款数额、处罚时间、指定缴款地点、缴款时限、加处罚款等内容。第十二条 被处罚当事人需持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罚款代收处缴款。代收机构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数额审核、收缴,不得拒收或自行加收罚款。第十三条 对逾期缴纳罚款的被处罚当事人,代收机构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规定的加处罚款额度加收罚款。
对逾期拒不交纳罚款的被处罚当事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