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行业总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各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第四条 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国有企业的财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综合、协调、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处理国资委的日常工作。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评价监测分析报告工作体系,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
  (三)组织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市国资委提出奖惩建议;
  (五)培育和发展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七)审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国资委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市管辖和根据需要由其监督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市国资委授权的监督机构由市国资办会同市财政局、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被授权的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对所监督的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相应职责。
  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等各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监事会,由市国资办会同市财政局、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决定。第八条 被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企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执行情况;
  (二)对企业产权变动提出审查意见;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包括聘任和解聘,下同)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和奖惩;
  (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人员组成及监事会主席名单,并对组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六)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本条所列监督职责只适用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和改制的企业。第九条 被授权的监督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对其委派的监事会及监事定期进行考核。第十条 被授权的监督机构应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贡献的监事进行表彰,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由监督机构支付。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被授权的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第三章 监事会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是指被授权的监督机构或市国资委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的组织,行使《监管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机构或市国资委委派的代表;
  (二)市财政局、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或市国资委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监督机构或市国资委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管理者(厂长或经理和企业财务负责人除外)和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或市国资委聘请的其他人员,其中对市国资委根据需要指定被授权监督机构负责监管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还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中聘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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