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特别法和普通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特别法条是相对于一般法条来说的,即法律的特别规定。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要数罪并罚,这是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但有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刑法却规定不数罪并罚,而是按情节加重犯适用一罪处罚。如:拐卖妇女、儿童和强奸是两个独立的罪名,但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不数罪并罚,而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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