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规借贷有关行为界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年利率低于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向他人借款,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2.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出借资金,若年利率超过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3.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进行资金借贷或要求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4.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有偿担保,其本质上与向他人筹资再出借较为类似。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认定为违规参与借贷。

5.公职人员长期多次为多人(不包括亲属)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视为从事担保经营,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6.公职人员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参与借贷,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参与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违法行为。

7.公职人员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自身合法财产向他人出借资金,年利率超过36%(月息超过三分)的,为非正常民间借贷,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行为有损公职人员形象,可能干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认定为违规借贷。

8.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属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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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25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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