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二,具体步骤:1、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2、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3、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4、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所需资料: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式三份。6、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组建及办理过程结束)。

【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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