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工伤者,没有骨折,伤筋不能及时干活,请问怎么赔偿?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3-25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建议如下:
首先,工伤赔偿的问题是需要依据伤情鉴定来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从以上规定的精神看,护理费应当随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涨而上涨。
二、工伤赔偿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民法典38条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希望对你有帮助,如需了解更多,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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