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

如题所述

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员会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3—6岁儿童并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均须进行分类管理。

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

《认定标准》是各类幼儿园必须达到的底线标准,向社会公布。《评估细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评估的依据。

在幼儿园自评、申报基础上,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分别由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

新建幼儿园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幼儿园在相应类别满2年后才能申请上一级类别。

同时,进行定期复评和抽查,省级示范幼儿园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5年;一类及以下幼儿园每1—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5年。

将按照幼儿园分类准入、分类管理、分类收费、优质优价的原则,规范收费标准管理。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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