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2023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 轻微伤 害的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4轻伤一级 4.4.1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厘米以上 4.4.3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厘米以上 4.4.4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厘米以上 4.4.5头皮撕脱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 4.4.6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4.4.7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厘米以上 4.4.8慢性颅内血肿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伤病关系处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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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20

   轻伤害鉴定标准其实就是我们说的轻伤鉴定标准,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下文就是轻伤害鉴定标准,请大家好好阅读。《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 -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唿吸困难。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嵴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嵴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第五章 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II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II度2%以上(儿童1%以上);III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II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唿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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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4-19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伤病关系处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亮高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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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3-04-18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规定,轻伤鉴定有以下标准:

一、颅脑、脊髓损伤

1.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平方厘米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2.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厘米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二、面部、耳廓损伤

1.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平方厘米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平方厘米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平方厘米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第4个回答  2023-04-17

法律主观:

人体 轻微伤 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 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

积在20cm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 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 阴囊、阴茎挫伤。 (3)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 外伤后血尿。 (6) 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 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2以上。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附加说明 (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3)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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