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款要交多久?
行政处罚罚款应当缴纳十五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该接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拍卖、变卖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产缴纳罚款。拍卖、变卖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款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种措施的,每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财产拍卖由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机构办理。依法处罚超过30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哪些要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
(二)对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3)处罚较轻,即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当场填写预定格式、数量的处罚决定书;
(五)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中,对交警违章后可以作出的罚款数额也有限制。但是,与刑事处罚类似,行政处罚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主要是在法律制度上,罚款和罚金是绝对不同的。无论是交罚单还是交罚款,相关部门都要出具书面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