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挥霍浪费罪,是由人大代表赵林中提出的一个新罪名,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最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认为“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以遏制屡禁不止的公款吃喝之风。
扩展资料
案例:
2013年9月,马尾区某国企副总经理张某组织员工赴琅岐参观,由公司财务部吴某具体负责与琅岐某接待公司联系对接事宜。
公司共13人到琅岐农场参观、游玩、吃饭、采摘水果等,费用共计9313元,由琅岐某接待公司开具的住宿费2700元、餐费3813元发票及其他发票2800元作为凭证,经张某签字同意后以招待客户名义用公款予以报销。
同年12月,张某组织员工去闽侯旗山开年会,由公司办公室主任朱某负责与旗山某接待公司联系对接事宜。公司共17人到旗山泡温泉、吃自助餐、参加篝火晚会,第二天参观万国寺,回到福州后到台江某KTV唱歌,之后又到福州地矿大厦附近某土菜馆吃饭。
此次游玩费用共计11426元,由会务费发票7305元、餐费发票371元、其他发票3750元作为凭证,经张某签字同意后用公款予以报销。
2014年8年14日,马尾区监察局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马尾一国企副总经理组织13人公款旅游被警告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分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附则7章55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