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被告,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找关系法院快一年了不给判怎么

原告起诉被告,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找关系法院快一年了不给判怎么办?

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如果没有中止、扣除等情况发生,就是案件承办法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该院院长投诉,要求更换办案法官,并对原法官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1-04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金钱,若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付。原告应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的时限是一年。如果原告不在此期间申请,就得到权力机关的强制执行保障。在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一般由执行局负责案件的执行。法院执行机构会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申报自己的财产,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找核实。原告也要提供相关线索。如果被告确实没有相应财产履行给付义务,法院穷尽措施后,会将案件中止,发给原告债权凭证。待被告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原告确实有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1-04
找检察院,要求对法院的审理进行监督。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