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证据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任一方是香港公司,就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否则不予立案。那么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是哪些文件呢,怎么取得呢?
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BR;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CI;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A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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