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爵乙方融资难的问题,乙方借助当地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500万元短期贷款,乙方于担保公司双方在7月31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期限截止到同年12月31日,因期间遇到一些问题,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结果,乙方未能在12月31日前对到期的债务进行偿还,担保公司能否向当地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拍卖呢?
1、设定抵押物的合同与设定抵押权是两个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2、设定抵押物的合同是以一定的抵押物来保证合同主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否则,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承担合同责任;而抵押权,则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才能设立。
3、依法设定的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以满足债权得到最先实现。
4、如果订立了设定抵押物的合同,合同生效,但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虽然也可以申请执行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但债权人对此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