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二章 管理职责

如题所述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明确了各个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如下:



    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的监管,包括市级公园、垃圾处理和路灯维修养护。
    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及噪声污染防治,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维修养护。
    市民政部门管理社区公益设施、丧葬祭奠及社区环境。
    市交通港口部门监管公共客运交通和机场、铁路、港口的运营管理。
    市市政公路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设施的维修养护,对市管道路标志标线负有责任。
    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管理,包括市管排水系统和河道的维修养护。
    市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管。
    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组织落实各部门职责,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和维护,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处理。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养护和动员社区参与,管理物业活动,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公益设施管理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
    特定区域的管理办公室如天津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和机场、港口企业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
    电力、通信等企业负责地下专业管线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线设置需遵循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
    各类单位和个人需保持门前区域整洁,清雪铲冰。

城市基础设施在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移交的由养护责任单位管理。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于2010年2月23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该《规定》分总则、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标准、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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