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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甲与男乙恋爱,并书面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将经常赌博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后在甲、丁二人俩人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甲也口头通知乙解除婚约。当甲、丁二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婚姻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时装2套,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的行为,应予惩处。
试分析:(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为什么?
(2)丙接受丁的一台微波炉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3)甲、乙二人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为什么?甲接受的金项链等财物是否应予返还?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为什么?
答,此案例中不构成。因为甲并没有表现出被强迫或者不愿意的意思表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2)丙接受丁的一台微波炉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受法律所保护。
(3)甲、乙二人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为什么?甲接受的金项链等财物是否应予返还?
答:不受保护,属于一般民俗。可以不予,返还,属于男女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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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18
1.构成干涉婚姻自由一般是以暴力才算的。如果没有暴力行为那么一般不算的。我国刑法也只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丙算是接受丁的赚与。赠与是一种合同行为。如果丙没有重大过错。一般不可以撤销的。
3.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要受到保护只有到登记机关登记才算是合法夫妻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如果这个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话那么婚没有结成一般是要返还的。而且这一毁婚行为为甲的过错从民间理论来说也就当返还。
第2个回答  2009-11-18
1,是否形成包办婚姻,要看当事人甲的态度,如果甲的真实意思是和丁交往,则丙没有包办甲的婚姻。这种时候甲的证词相对重要些。

2,赠与。是否属于聘礼需要进一步调查。不过只要当事人丁不反对赠与,丙又接受了赠予,该赠与就不应受到干涉。

3,甲乙没有结婚,婚约没有法律效力。经调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接受的项链属于聘礼,则甲应退还项链。
第3个回答  2009-11-18
不构成包办
属于赠与
婚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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