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甲与男乙恋爱,并书面订婚,但女甲之母丙以男乙将经常赌博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后在甲、丁二人俩人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甲也口头通知乙解除婚约。当甲、丁二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婚姻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时装2套,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的行为,应予惩处。
试分析:(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为什么?
(2)丙接受丁的一台微波炉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3)甲、乙二人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为什么?甲接受的金项链等财物是否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