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开展学生日
常生活劳动教育,营造良好的学生社区文化氛围,创造舒适
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相关规章
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工业大学国(境)内学生公寓
的管理与服务,其中涉及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由国际教
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
本任务,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根、以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发挥学生公寓在“三全育人”格局和“十育人”体系的积极
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牵头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制定学生公寓管理
与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公寓住宿和服务保障用房资
源的统一规划和统筹调配,负责公寓维修或设备添置等项目
的计划和申报,配合后勤办公室对学生公寓楼宇内的后勤物
业服务进行监督考核,指导检查各学院组织落实本办法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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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保障单位以及各学院各司
其职、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生公寓建设的统筹规划。
(二)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每年向学生处提供招生计
划及在校住宿学生名单。
(三)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宿费标准
收取费用,并办理退宿学生的退费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学生公寓房源。
(五)基建处负责学生公寓建设和改建。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生迎新、离校系统与
智慧公寓系统的数据对接,监督人脸识别系统正常运行,配
合做好学生公寓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
(七)后勤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生公寓物业服务标准,对
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维修、维护
和翻新等工作,负责学生公寓楼宇外围和社区的后勤服务保
障功能规划和布局,指导服务保障单位做好各项学生公寓服
务保障工作。
(八)后勤产业集团负责安排公寓管理员、值班员、保
洁员等服务保障人员,组织落实学生公寓门禁管理、卫生保
洁、动力服务、日常小型维修等服务保障工作,同时配合学
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日常安全、卫生检查;做好学生公寓楼
宇内消杀消毒和灭鼠灭虫等卫生防疫工作。
(九)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
作纳入学校整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和统一计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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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执行落实相关安全工作。
(十)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执行落实本办法各项
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公寓安全教育
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学生针对宿舍卫生清理开展常态化、
制度化的日常生活劳动实践,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
才培养目标开展特色公寓文化建设等。
第七条 每一栋学生公寓成立由学生干部组成的学生公
寓楼宇管理委员会(下简称“楼委会”),并安排学生工作干
部担任指导老师。楼委会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领导及指导
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协助做好住宿调配检查、
安全卫生督察、公寓秩序维护等工作。各宿舍民主推选一名
宿舍长,组织宿舍成员共同制定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并组织
监督大家共同落实。
第三章 公寓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八条 学生公寓原则上仅为西北工业大学注册在籍的
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入住房源。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由学校
统一分配宿舍,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博
士研究生住宿实行申请制,可自行选择是否在学生公寓住宿。
学生入住前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签订《西北
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入住指定宿舍和床位,并按时
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学院、专业大类和年级相对
集中等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分配各学院总体
学生房源,各学院再自行安排学生入住具体房间和床位。
第十条 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服从管理,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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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要求,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安排,需要对学生公寓住
宿进行统一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有义务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和阻止搬迁宿舍。
第十一条 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入住学生公寓的,应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或相关单位审核同意,报学生公寓
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审批通过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
续,缴纳相应住宿费,方可入住。
(一)学生因参加竞赛、夏令营、日常交流等活动需要
临时入住;
(二)已录取为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有提前入住的必
要需求;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或床位;
(四)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出国(境)交流等原因已办
理过退宿,现因重新回校学习需要再次申请入住;
(五)非全日制学生因科研任务需求,必须要在学生公
寓住宿;
(六)其他必要原因需要入住学生公寓。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所住宿舍和床位原则
上不作调换,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换的,应提前申请,经学
生所在学院审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入住新床
位,并须在 7 日内搬离原宿舍。学生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学
生公寓内的空余宿舍和床位,不得同时占用两个及以上床位
资源;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针对宿舍内的空
床位,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调配。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为学生住宿调换工作的责任单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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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调换需求,原则上在学院总体床位资源尚有空余的情况
下,由所在学院在本学院总体宿舍和床位资源内作调换。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 7 日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或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出国(境)交流等原因离校
超过六个月(含)的;
(三)住宿协议到期;
(四)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对全
体学生的住宿协议和住宿床位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醒住
宿协议即将到期的学生按期退宿。每年 1 月和 7 月,由学生
所在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后勤物业服务中心、保卫处
等相关部门协同清理未按期搬离宿舍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宿
或博士研究生自愿退宿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家
长签字同意,再经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书面备
案后,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无故夜不归宿,不得私自
到学生公寓外住宿。
第十七条 学生若有行动不便,可以暂时申请住宿无障碍
宿舍,待身体恢复到行动自如后,应及时返回原宿舍住宿;
如需家长陪同的,同性家长可经学院批准、学生公寓管理中
心备案,并交纳相应住宿费用后,方可短期陪住。陪同家长
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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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
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
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发现可疑
人员或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
辅导员或保卫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 110。
第二十条 学生有义务自觉维护宿舍卫生,遵守安全管理
规定。各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楼委会以及学校相关部
门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地深入宿舍走访或检查,学生应积极配
合,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扰或抗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学生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消防
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私藏或者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
爆等危险品以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
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以
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三)大容量电瓶和电池,包括但不限于:为电动车、
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提
供电力的电瓶、电池和充电设备;
(四)1000W 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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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国家 3C 认证的电器;
(六)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用电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
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
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动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学生本人疑
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患者的,须及时报告学院和公寓管理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
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疑似前,须当服从医院的医
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住宿调整或隔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不得留宿非本公寓所住学生。针对
本校学生之间或校外人员进入他人所住公寓的探访,明确设
定探访时间:本校学生同性之间探访时间为 9:00-12:00 和
14:00-21:00;本校学生异性之间探访以及校外人员来校探访
时间为 10:00-12:00 和 15:00-19:00。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探访时间内,学生公寓访客应当经
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他人所住的学生
公寓进行探访。同性之间探访,可在征得被探访学生所在宿
舍其他学生的同意后,进入学生宿舍;异性之间探访,在公
寓一楼会客室会客,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学生所住宿舍。非探
访时间,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接待亲友探访。
第二十七条 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
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
锁或者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应当锁好门窗,切断电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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