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开展学生日
常生活劳动教育,营造良好的学生社区文化氛围,创造舒适
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相关规章
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工业大学国(境)内学生公寓
的管理与服务,其中涉及留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由国际教
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
本任务,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根、以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
发挥学生公寓在“三全育人”格局和“十育人”体系的积极
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牵头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制定学生公寓管理
与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公寓住宿和服务保障用房资
源的统一规划和统筹调配,负责公寓维修或设备添置等项目
的计划和申报,配合后勤办公室对学生公寓楼宇内的后勤物
业服务进行监督考核,指导检查各学院组织落实本办法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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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保障单位以及各学院各司
其职、协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生公寓建设的统筹规划。
(二)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每年向学生处提供招生计
划及在校住宿学生名单。
(三)财务处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宿费标准
收取费用,并办理退宿学生的退费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学生公寓房源。
(五)基建处负责学生公寓建设和改建。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生迎新、离校系统与
智慧公寓系统的数据对接,监督人脸识别系统正常运行,配
合做好学生公寓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
(七)后勤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生公寓物业服务标准,对
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维修、维护
和翻新等工作,负责学生公寓楼宇外围和社区的后勤服务保
障功能规划和布局,指导服务保障单位做好各项学生公寓服
务保障工作。
(八)后勤产业集团负责安排公寓管理员、值班员、保
洁员等服务保障人员,组织落实学生公寓门禁管理、卫生保
洁、动力服务、日常小型维修等服务保障工作,同时配合学
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日常安全、卫生检查;做好学生公寓楼
宇内消杀消毒和灭鼠灭虫等卫生防疫工作。
(九)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
作纳入学校整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和统一计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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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执行落实相关安全工作。
(十)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执行落实本办法各项
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公寓安全教育
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学生针对宿舍卫生清理开展常态化、
制度化的日常生活劳动实践,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和人
才培养目标开展特色公寓文化建设等。
第七条 每一栋学生公寓成立由学生干部组成的学生公
寓楼宇管理委员会(下简称“楼委会”),并安排学生工作干
部担任指导老师。楼委会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领导及指导
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协助做好住宿调配检查、
安全卫生督察、公寓秩序维护等工作。各宿舍民主推选一名
宿舍长,组织宿舍成员共同制定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并组织
监督大家共同落实。
第三章 公寓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八条 学生公寓原则上仅为西北工业大学注册在籍的
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入住房源。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由学校
统一分配宿舍,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博
士研究生住宿实行申请制,可自行选择是否在学生公寓住宿。
学生入住前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签订《西北
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入住指定宿舍和床位,并按时
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学院、专业大类和年级相对
集中等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分配各学院总体
学生房源,各学院再自行安排学生入住具体房间和床位。
第十条 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服从管理,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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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要求,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安排,需要对学生公寓住
宿进行统一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有义务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和阻止搬迁宿舍。
第十一条 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入住学生公寓的,应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或相关单位审核同意,报学生公寓
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审批通过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
续,缴纳相应住宿费,方可入住。
(一)学生因参加竞赛、夏令营、日常交流等活动需要
临时入住;
(二)已录取为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有提前入住的必
要需求;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或床位;
(四)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出国(境)交流等原因已办
理过退宿,现因重新回校学习需要再次申请入住;
(五)非全日制学生因科研任务需求,必须要在学生公
寓住宿;
(六)其他必要原因需要入住学生公寓。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所住宿舍和床位原则
上不作调换,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换的,应提前申请,经学
生所在学院审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入住新床
位,并须在 7 日内搬离原宿舍。学生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学
生公寓内的空余宿舍和床位,不得同时占用两个及以上床位
资源;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针对宿舍内的空
床位,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调配。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为学生住宿调换工作的责任单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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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调换需求,原则上在学院总体床位资源尚有空余的情况
下,由所在学院在本学院总体宿舍和床位资源内作调换。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 7 日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或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出国(境)交流等原因离校
超过六个月(含)的;
(三)住宿协议到期;
(四)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对全
体学生的住宿协议和住宿床位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醒住
宿协议即将到期的学生按期退宿。每年 1 月和 7 月,由学生
所在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后勤物业服务中心、保卫处
等相关部门协同清理未按期搬离宿舍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宿
或博士研究生自愿退宿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家
长签字同意,再经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书面备
案后,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不得无故夜不归宿,不得私自
到学生公寓外住宿。
第十七条 学生若有行动不便,可以暂时申请住宿无障碍
宿舍,待身体恢复到行动自如后,应及时返回原宿舍住宿;
如需家长陪同的,同性家长可经学院批准、学生公寓管理中
心备案,并交纳相应住宿费用后,方可短期陪住。陪同家长
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人身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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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
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
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发现可疑
人员或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
辅导员或保卫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 110。
第二十条 学生有义务自觉维护宿舍卫生,遵守安全管理
规定。各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楼委会以及学校相关部
门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地深入宿舍走访或检查,学生应积极配
合,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扰或抗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学生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消防
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私藏或者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
爆等危险品以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
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等以
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三)大容量电瓶和电池,包括但不限于:为电动车、
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助力工具或其它仪器设备提
供电力的电瓶、电池和充电设备;
(四)1000W 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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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国家 3C 认证的电器;
(六)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用电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
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
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动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学生本人疑
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患者的,须及时报告学院和公寓管理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
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疑似前,须当服从医院的医
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住宿调整或隔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不得留宿非本公寓所住学生。针对
本校学生之间或校外人员进入他人所住公寓的探访,明确设
定探访时间:本校学生同性之间探访时间为 9:00-12:00 和
14:00-21:00;本校学生异性之间探访以及校外人员来校探访
时间为 10:00-12:00 和 15:00-19:00。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探访时间内,学生公寓访客应当经
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他人所住的学生
公寓进行探访。同性之间探访,可在征得被探访学生所在宿
舍其他学生的同意后,进入学生宿舍;异性之间探访,在公
寓一楼会客室会客,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学生所住宿舍。非探
访时间,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接待亲友探访。
第二十七条 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
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
锁或者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应当锁好门窗,切断电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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