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立案标准

我有个朋友因在四川歌城上班,10月2号一个客人不小心把手机遗忘在包间里.被我朋友整理包间拾到.手机如果买新的要1000多块,但是他用过段时间,二手市场就值几百元吧.当时客人间隔了10几分钟跑回来寻找手机,看见客人态度不好冲他,也可能动了点私心.我朋友当时就没有承认看见了手机,经过多次询问,被威胁要报警前提下,我朋友怕把事情闹大,才向经理承认了捡到手机,交还了手机.失主拿了手机走掉了.但是公司经理说,公司规定发生这样的事情,马上开除.不给予发工资和退还押金...但是我朋友,认真向公司承认了错误,希望公司能看到自己交代事情,一时冲动和平日工作的表现能从宽处理.适当的处罚下.不要把工资全部没收了.申请交给了公司老板,还在进一步处理中.但是听说机率很小.你说公司有权不向我朋友退还押金和不给予工资吗 请问下,这样的事情和工资有挂钩吗,事情已经发生了10天了,临近发工资的时候了,如果公司不向我朋友拿工资和押金.我朋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拿到工资啊.事情已经过了10几天了,如果公司交到警察那里处理,我朋友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会不会被拘禁啦.谢谢专家能帮忙分析一下....
但是公司经理跟他说的很明确,上个月的工资和押金都没有,还说没有报案就是够仁慈的了....
公司有权把他上个月的所有工资扣押吗?如果他去公司拿不到工资,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怎么来处理啦...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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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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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12-30

侵占罪立案条件如下:

一、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扩展资料: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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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12-31

立案标准: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认定标准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占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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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也就是不诉不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物品的话,他不会按照商场里标的价钱的来衡量你的,他会去估价的,一部手机估完价应该也不值几个钱,也就是如果起诉的话,那也没什么事更何况都已经还给失主了,最多教育教育,其他不会有什么事,至于经理扣工资这个事,这就不好说,他是用人单位,他也有理由来辞退你,但我认为至少上个月的工资是要发给你的。
以上观点只代表本人的立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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