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09年4月的时候自查补缴了08年的一部分增值税,当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中第4行“未开具发票”栏填写的这部分收入及对应税款,故此就在增值税主表中的第2行“应税货物销售额”栏自动加入了这部分收入,造成与损益表收入不符。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税务局要求必须按照主表上的收入申报,可我们公司去年的所得税是免税的。有人知道,我们需要缴纳这部分的所得税吗?那我所得税在账务上怎么处理呢?当时补缴增值税的时候,我是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