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合法 合理么?

我是一名大学生 今年7月份离校开始实习 并在离校前在校统一买了人寿的保险,在拿到保单之前没有人寿的业务员来跟我们解读我们要买的保险的功能和一些免责方面的条款。在我7月25号离校去公司报道当晚就因为阑尾炎进了医院,26号转到另外一家医院做了阑尾炎手术 当时我还想 我们09 年的保险在6月30号就生效了等以后再去理赔。可没想到11月份我办理保险理赔时遭拒 理由是 我08年没有投保 而新投的保险有3个月的免责期 所以我的保险理赔申请不能通过 !!?? 之后我就去查了保险法---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当时购买保险时并没有人寿的人来向我们解释什么直接向学校交钱就OK 了 也不知道这免责条款 所以这次理赔遭拒搞得我非常生气,我一直在质疑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这个免责条款以后还应不应该出现在保单上面,如果还会这样那我们买了一年的保险其有效时间只有9个月 那么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所以不管怎样我都会跟人寿讨个说法 在这里还请大家帮我提供以下相关的法规政策
只有50分了 我把它分成5分送大家~ 谢谢啦~!!

在学校买的团体人寿学平险,有90天的等待期。过了90天疾病住院才能报销。
业务员在办理保险时,应该和你们学校负责人讲过的,不会对每一个学生都去说明保险责任。当然也会有业务员因各种原因没有说明的情况。
你所查看的17、18条是09年10月1号新保险法的规定,以前保险法是没有这些的。你的这次住院是赔不了的。当然你有上诉的权利。
关于有效期不是9个月,还是12个月的,只是顺延了。09年7月办的学平险,10月住院生效,到10年10月住院报销才载止。
像你这种情况,08年投保才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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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4
你好,这样回答你。保险是诚信合同。你在有病就要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的免责也是为了防止有的人带病投保的情况。所以在疾病方面就有90天的等待期。这个期间的保险责任都是不赔的。另一方面你们是统一购买的,就存在一个都没有如实告知的问题,可以找学校和保险公司沟通,看是否能做理赔。
第2个回答  2009-12-14
嗯,支持 你 去打官司

就是你的那个理由。没有给你讲条款,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该负责任。
第3个回答  2009-12-14
首先想说一下这个免责条款,主要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万一有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就亏了。另外,你投保的时候没有体检,买的应该是团体保险,这种保险代理人很难对每一个被保险人解释保险条款。
不过这里也的确存在一个告知的问题,建议你连同学校一起告,因为你是通过学校办的,学校肯定拿了佣金,有义务告诉你。
第4个回答  2009-12-22
那是业务员的责任,和保险公司没关系,你上诉的话肯定输,没办法帮你了,不好意思了
第5个回答  2020-10-12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

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

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

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

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

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政府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

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

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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