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试举例论述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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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以物权转移,使用为基础而发生的行为效力,合同以约束对物的使用转借赠与,出售等等的权利为前提。合同效力依然约束物权的转移,也就是基于物权的基础,从而行使合同权。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扩展资料: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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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5
最典型的就是房产的问题。
例如:甲有一座房屋,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却把房屋过户给了丙。
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所以此时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基于其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http://mingdao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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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12-15
最典型的就是房产的问题。
例如:甲有一座房屋,与乙签订了房屋买按时大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卖协议,但是却把房屋过户给了丙。
因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所以此时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基于其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爱谁
第3个回答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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