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刚听到一件事情很是气愤,请在行的朋友给分析一下。
我有一个朋友因和公司有矛盾辞职不干了,公司却扣除一个月工资不发(2000元),当时有一个中间人(公司以前的合伙人)出面调解,意思就是说算了,出于给中间人面子,不想断了与中间人的交情,便息事宁人。当天算是话都说清楚了,也办好了离职。
可今天有意外发生了,公司竟然扬言要告我朋友!说他挪用公款!
因为他是公司工程师,在公司2年多是负责安装,售后和维修工作。按公司规定是要他签名领配件的,等安装好了,店里付钱,然后到财务交钱。
可是现在问题出来了,公司讲他从店里收的钱没有交到财务,而当初交钱的时候,公司也没让签字说明已收到货款。
公司财务一直很混乱,有些货款是先签单一个月后才付钱,直接付公司的,还有些是老板自己答应赠送的,现在全部都算在他身上。
这是一个家族型公司,财务,库管都是自己亲戚在做,公司说帐上有问题,那别人也看不到。
所以问问专业人士,像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还有给公司交货款的时候,公司没让交款人签字说明已收到货款。这要怎么证明已交了钱呢?
随便了解一下挪用公款会有怎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公司的帐目算不算证据,他们口中讲的“挪用公款”是单方面说,并不知道多少钱?现在并没有起诉,请问遇到这样的事情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