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
我和朋友在09年10月15号与一房东签定为期1年的租房合同。首付1800元(600元/月),因为我们是学生,所以押金只收了200元,起初500元。
但是现在不想住了。只住了一个月。那天和房主说了下。
我们本来计划的是:押金我们不要了。水电费在给你交齐全,余租我们也不要了。只要让我们走。把合同解除就可以了。
他说那不行。因为要过年了。房子租不出去。要么我们给他他找到另外的租房人在叫我们走。要么我们在交一个季度的钱。在住一季度。过了年在叫我们走。
这怎么办好呢?如果我们要给他违约金的话。我们该给多少好。但是我们并不想给他违约金。因为我在网上看了其他关于中间不想继续住的帖子,都说余租不要,押金不要就已经够了。所以我们现在很苦恼
在线等法律专家解答。
谢谢了
我们还发愁的就是
房东有我们分身证复印件
和我们的学生证复印件
还有我们的手机号
但是我们真的不想住了是铁了心的不想住了
因为那里很不方便
离学校有点远
当初住也是义气用事
现在后悔末及啊!
我们该怎么办
合同上写的是 甲方如果中途需要收回房子给我们赔偿,但是我们在合同期如果不想继续住了需提前一个月告诉房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没有谈到 乙方中途不住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并没有详细的写违约金是多少 基本就没有写关于违约金的事
房东的意思就是 过年了 房子租不出去。 叫我们给他补过来钱
可我们一群学生哪弄闲钱扔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