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可以申请停用。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暖气在供暖前是可以申请停用的,具体申请供暖停用详情观看以下内容:
需要带着身份证、房产证及复印件。
一、公民申请办理暖气报停的手续
1、客户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
2、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3、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4、热力客户申请停供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不允许部分停供和拆除)。
5、采暖设施周边有装潢或其他障碍物的客户须自行拆除。
6、停供后不影响其他客户供暖。
7、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申请暖气报停注意事项
1、报停有效期为一个供暖年度。往年已办报停、再需要继续报停的,要重新办理报停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报停手续的,按用暖处理。
2、因住户原因(如装修)无法拆除、封堵用热设施的,不予办理报。
3、报停期间,如发生冻裂、泄漏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停户承担。
具体的注意事项也要参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