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关于通用语言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